油氣回收設備使用后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險廢物(危廢)?
首先回答:是。
根據生態環境部2024年01月03日發布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修訂稿)》,對于油氣回收裝置采用吸附法,用活性炭作為吸附劑,在使用失效需要更換的情況下,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屬于危廢,而且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(2021版)中明確規定,以下8種廢活性炭可明確認為是危險廢物,見下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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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也可以明確,如果油氣回收設施中存在廢活性炭,那么就不會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。
同時我們也要了解廢活性炭的處理流程:首先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報備。其次,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,最后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。
下面幾種行為可能導致違法:
1、活性炭長時間未更換,或設施運行不正常。
2、未建立活性炭更換臺賬
3、使用低碘值非正規活性炭。
處罰情況會根據各地環保部分執法力度處2~20萬罰款,限期整改為完成的,需停業整頓。